(2016)闽0203民初5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连福与傅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福,傅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091号之一原告:李连福,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华、尤炳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傅毅龙,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思明区。原告李连福与被告傅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