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金毅与金仁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毅,金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金毅。被执行人金仁成。申请执行人金毅与被执行人金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仁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仁成在中国工商银行13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家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