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2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汝红、周建虹、浏阳市盛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盛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汝红,周建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560号之二原告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松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敏,该公司职员。被告浏阳市盛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被告周汝红,男,汉族,农民。被告周建虹,女,汉族,居民。原告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汝红、周建虹、浏阳市盛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汝红、周建虹、浏阳市盛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汝红、周建虹、浏阳市盛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企业信用��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周汝红、周建虹、浏阳市盛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058元,减半收取410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6029元,由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卫国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若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