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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亮福、陈艳平、陈德华、葛慈钦、冯爱珠追偿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冯亮福,陈艳平,陈德华,葛慈钦,冯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陈瑶姬,董事长。被执行人冯亮福,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艳平,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德华,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葛慈钦,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冯爱珠,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亮福、陈艳平、陈德华、葛慈钦、冯爱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24247.7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德华名下所有的房产、林权已被另案查封,暂待处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