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975号原告戚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6年6月2日以本人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