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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975号原告戚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6年6月2日以本人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