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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2民初95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钱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5年1月份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被告沾染恶习,淡漠家庭,整日在外喝酒、赌博,经常回来后酩酊大醉,为此我无数次劝说没有结果,后发展到经常吵架,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去年十月份左右吵架后,我搬回娘家再没回去,发展到了今天的地步。去年12月25日被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返还彩礼款。我进行答辩: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与被告购房时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所付资金42858.85元。被告收到答辩后没等开庭撤回了起诉,不理不睬直至今日。在结婚前一年的九月份,原告在元氏县城交首付买了一套房产(全价242715元,首付款约10万元)去年交房时,需要将全款剩余部分按揭贷款,为此原告同我商量说,结婚和买房时还有点借款,让我从他家给的6万元彩礼中4万元交给原告,并且一起到银行共同办理了贷款(共计14万元),贷款后每月我也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与原告共同偿还每月房贷的零付款(每月952.95元)。我共同参加与还了10个月的贷款,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4764.70元月供款。被告钱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1月5日在元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是判决离婚的条件。在本案中,因原告方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程度的相关证据,且原告是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尚未达到已彻底破裂的程度,故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钱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00元,如逾期不足额交上诉费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润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