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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京拓毅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轩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忠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拓毅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轩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拓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猛,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轩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忠。被执行人陈忠,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南京拓毅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轩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停止生产,陈忠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