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港区秦丰钢模板租赁站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港区秦丰钢模板租赁站,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668号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秦丰钢模板租赁站。经营者郭丽芳。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秦丰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秦丰钢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晓勇审判员 宋庆国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