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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刑二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梁某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梁某,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二终字第15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原任容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辩护人林靖波,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原任容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储量矿产股股长。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辩护人江喜才,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乙,原任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辩护人贾桂萍,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梁某、陈某乙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容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陈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陈某甲、梁某、陈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一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甲、梁某、陈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林靖波、上诉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江喜才、上诉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贾桂萍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3月14日两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4月14日,本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本案有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5)容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粟春雄代理审判员  方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理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