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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赵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赵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881号原告陈建忠,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亚利,男,44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诉被告赵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忠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陈建忠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桂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