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赵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赵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881号原告陈建忠,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亚利,男,44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诉被告赵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忠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陈建忠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桂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