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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曹国河与大庆金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河,大庆金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曹国河,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大庆金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福瑞家苑南侧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查振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国河与被执行人大庆金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执行员  李健康执行员  康全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