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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李和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894号原告: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甲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和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248元,由原告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胥���维审 判 员 梁 洁 秀人民陪审员 王 丽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元 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