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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都国光因与梁志敏、蒋晓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国光,梁志敏,蒋晓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都国光,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生,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志敏,男,��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晓辉,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再审申请人都国光因与被申请人梁志敏、蒋晓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都国光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梁晓辉签订的车库买卖协议是真实的,且已全额支付了价款并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车库四年,只是没有更名过户而已,但没有更名过户不是再审申请人的原因,是因为再审申请人无法找到蒋晓辉,不能办理更名过户。再审申请人在找不到蒋晓辉的情况下曾多次找到蒋晓辉的母亲张永莲要求其联系蒋晓辉以办理过户手续,但张永莲也无法找到蒋晓��。由此可见,未办理车库更名过户手续,再审申请人并无过错,是因为无法找到蒋晓辉造成的。梁志敏提交答辩意见认为,房产证是本案的第一有效证据,房产证上还是蒋晓辉的名字。我和蒋晓辉之间有债务关系,所以我行使了我的权利,恳请法院支持和保护我的权利。本院认为:都国光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表示,未办理车库产权过户手续是基于过户费用较高且再往外卖麻烦等原因而自己没想办理过户。因该事实属于对都国光不利的事实,且系都国光在一审诉讼中自述,故对该事实应当予以认定。虽然都国光申请再审主张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是因为无法找到蒋晓辉,并提供了张爱莲、蒋晓辉、徐晓庚等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但上述证明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其此前的自认,故对其该项主张不能支持。虽然都国光与蒋晓辉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支付了��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车库,但都国光无法证明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依法不属于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都国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都国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