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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与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1541号原告: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2幢7楼。法定代表人:徐宗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建立,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675号新天地10幢2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浙72民初1540号案中已申请追加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宁波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本案无审理需要,原告遂书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