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贵铁诉武瑞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铁,武瑞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2529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贵铁,男,1969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玉飞,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瑞清,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玲妃,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李贵铁与被告(反诉原告)武瑞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贵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贵铁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反诉原告)武瑞清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李贵铁诉称,李贵铁与武瑞清系东西院邻居,李贵铁居西,武瑞清居东,原来李贵铁院子前面系公共走道,武瑞清在此公共走道向西通行出入。2010年在没有经过李贵铁的同意下,武瑞清将李贵铁家门前的公共走道予以封堵,并且改门向东出行,将原有的公共走道面积占为己有。2015年5月因李贵铁在自家内建设南平房,在建造平房屋顶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后此事经过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李贵铁才将平房建造完成,但是武瑞清始终怀恨在心。后于2015年12月2日,武瑞清趁李贵铁家人上班之际,便在原通行的走道上搭建石棉瓦简易棚,并且在李贵铁房屋窗前不足20厘米处,私自将李贵铁家的窗户用铁板予以封堵,造成李贵铁家的房屋常见不见阳光,并且武瑞清私自搭建的石棉瓦给李贵铁家造成安全隐患。综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武瑞清将遮挡在李贵铁平房窗户前的铁板予以拆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武瑞清辩称,首先李贵铁家土地建设使用证上的登记的名字不是李贵铁,李贵铁无权提起诉讼。李贵铁所说的胡同实际是我家的院子,我在院子里修建有厕所,我家人上厕所得通过这个院子。我之所以搭建铁板,是因为我家人上厕所来来回回走,不搭建铁板,李贵铁都能看见,该行为是为了保护我家的隐私权。另,武瑞清提起反诉称,李贵铁新建房屋窗户正对着我家院子,严重侵犯我家人隐私权,我要求李贵铁将窗户全部封死。原告(反诉被告)李贵铁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武瑞清的反诉。我建设房屋在前,武瑞清修建卫生间在后。武瑞清卫生间距离我家窗户距离较远。对于武瑞清家人也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况。经审理查明,李贵铁与武瑞清系东西院邻居。李贵铁居住在西面,武瑞清居住在东面。李贵铁居住在杨宋镇花园村102号,该院落原系武文忠,1995年卖给李贵铁。武瑞清居住在杨宋镇花园村105号。李贵铁南面为花园村101号。三个院落呈“凹”字形排列。武瑞清原房门朝向为西,李贵铁家同花园村101号院落之间有一条胡同系武瑞清出入通道。后,杨宋镇花园村改造,武瑞清院落东面也可通行,武瑞清将房门改为朝向为东,出入不再经过原胡同。因该胡同原系武瑞清一家出入使用,武瑞清在不通行后,将该胡同封死。2015年,李贵铁在其自家院落翻建南厢房,南厢房的窗户朝向为南,正对该胡同。房屋建成后,2015年底,武瑞清在距离原告30多厘米左右焊接成铁板,遮挡李贵铁家窗户。武瑞清在封死的胡同东面修建一卫生间,在本院勘察时,该卫生间并未使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相关照片等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李贵铁修建南厢房,其相邻权人武瑞清不应妨碍李贵铁房屋的采光、通风等权利。武瑞清所对隐私权的保护主张,本院认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日常生活、活动的地点范围不同而有所差异。武瑞清院落西面胡同原为其方便通行所设,故该胡同的用途亦以日常通行为主要目的。武瑞清所要求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已超出了涉案具有的通行功能胡同所应保护的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瑞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拆除遮挡在原告李贵铁南厢房窗户前的铁板。二、驳回被告武瑞清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武瑞清负担(于本判决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三十五由被告武瑞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贵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