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桐山、孙保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桐山,孙保水,陈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桐山,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孙保水,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陈秀红,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张桐山、孙保水与陈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桐山、孙保水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文阁审 判 员 白 戈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