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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于治宗与段喜革、王正群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治宗,段喜革,王正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027号原告于治宗。被告段喜革。被告王正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原告诉称,2016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段喜革驾驶鲁B号车沿南泉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岙东线南泉镇永平酒店处与原告骑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及原告人伤。事故经即墨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段喜革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