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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章瑞康与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仙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瑞康,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仙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3901号原告章瑞康,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1号27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0293568-8。法定代表人马跃。被告张仙泽,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章瑞康与被告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友贷公司)、被告张仙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友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友友贷公司、被告张仙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瑞康诉称,2012年被告张仙泽创办厦门友友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下设http://www.yydai.net友友贷平台。2014年7月公司经股改更名为友友贷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被告张仙泽出资1800万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首席运营官。被告友友贷公司于2015年10月发生了资金链断裂,不予大家提现,要求按账户资金的80%以0.6元/股入股被告友友贷公司,其余资金均分4个月偿还我们,此时原告的账户尚有资金12466.05元。双方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债转股协议书》,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通过”友友贷“��台把欠甲方的20%债权支付给甲方,本协议将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恢复到协议签订前状态。”至2016年3月,被告张仙泽分三次还了5%即623.3元,余款11842.75元至今未还。按参照友友贷最低利息18%,被告应以10%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被告张仙泽的个人银行账户和被告友友贷公司银行账户混同,被告张仙泽作为友友贷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对被告友友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2015年11月签订的《债转股协议》,恢复原有债权关系;二、要求被告归还11842.75元及利息(以11842.7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意思是解除与被告友友贷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恢复原有债权关系;第二���诉讼请求是被告友友贷公司归还11842.75元及利息,被告张仙泽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友友贷公司、被告张仙泽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友友贷公司系P2P网络服务平台,成立于2012年,前身为厦门友友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友友贷公司开办了“友友贷”(www.youyoudai.com)网站,该网站公司简介中描述“平台借款客户均通过实地考察认证,友友贷成功帮助他们通过申请获得融资借款,或通过自主出借获得稳定收益。作为中国较早的一批基于互联网的P2P信用借贷服务平台,友友贷以其稳健诚信、透明公平、高效创新的特征赢得了良好的用户口碑。现在,友友贷已成为行业内具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友友贷”首页“关于我们”中《注册协议》约定,本服务协议双方为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友友贷注册用户,本服务协议��有合同效力。原告在庭审中称,其于2013年注册为“友友贷”用户,之后退出,2014年又重新注册。注册用户名为zhangjinfeng,注册时,用户必须将拍照的身份证正反面、QQ号、电话电码、银行账户等上传至“友友贷”,经被告友友贷公司核实后通过。用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线上)或银行转账(线下)的方式进行充值,被告友友贷公司将用户充值的资金用于出借给需要资金的客户,承诺的利率为年18%。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9月29日向被告张仙泽的银行账户转款79000元和37000元。在被告友友贷公司原网站www.old.yydai.net用户可以清楚看各自的资金运作情况,其从该网站载图的内容表明,2015年充值的情况和至2015年11月19日账户余额为12466.05元。由于被告友友贷公司出现资金断裂,向债权人提出债转股方案,并通过邮寄将《债转股协议书》寄给原告。原告在填写时出现涂改,被告友友贷公司客服说涂改的不行,遂通过QQ发来电子版《债转股协议书》,原告重新填写后寄给被告。由于打印的问题,所以提供法院的《债转股协议书》没有出现被告友友贷公司的印章。《债转股协议书》系格式合同,协议书除注册号、借款人出借人民币、债权金额、债权总额等为债权人自己手工填写的外,其余为打印形成。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原告)为乙方(友友贷公司)旗下“友友贷”平台(www.yydai.net网站)注册投资人,注册号zhangjinfeng,通过友友贷平台向乙方所服务的借款人出借人民币12466.05元。2、因乙方在经营管理及服务项目监管上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所服务的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上述甲方借款,截至2015年12月_日合计欠付甲方债权��额为人民币12466.05元,乙方同意以乙方公司的一部分股份来置换借款人欠付的甲方的债权。……第一条、债权的确认。1、截止2015年12月_日,甲方享有对乙方所服务的借款人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2466.05元;本协议涉及的债转股债权仅为甲方享有对乙方所服务的借款人债权总额的80%(即人民币9972.84元),另外的20%债权(即人民币2493.21元),乙方应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应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每个月25日前通过乙方“友友贷”平台分四次支付给甲方,每次支付债权总额的5%(即人民币623.30元……。第二条、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甲方债权转股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0.6元/股(即甲方每0.6元投资享有壹份股份)。2、债转股完成后,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仍为人民币3000万元,仅是股数相应增加。……第八条、1、乙方在其“友友贷”平台(网站www.yydai.net)于2015年11月25日及28日发布“友友贷2015年年底运营公告”、“关于《友友贷2015年年底运营公告》的补充说明”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2、乙方不能在2016年3月31日前为乙方引进增资方(需增资资金到位并为乙方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通过“友友贷”平台把欠付甲方的20%债权支付给甲方,本协议将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恢复到协议签订前状态。……。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友友贷公司www.old.yydai.net网址,打开网址后显示为“友友贷”,在首页屏幕显示:热烈庆祝友友贷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是中心挂牌上市,挂牌代码:860331;���资年收益率12%-18%;关于友友贷2015年年底运营公告;关于《友友贷2015年年底运营公告》的补充说明等内容。首页点击“关于我们”进入公司简介和《注册协议》。点击“我的账户”根据原告提供的用户名zhangjinfeng,输入密码,在我的个人信息显示姓名:章瑞康,注册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账户信息:账户总额1869.91元,可用余额1869.91元,配股信息显示为:股份净值额度9972.60(股东净值额度=股东可用股份数×每股可借净值);配股总份数16621;可用股份数16621。充值记录:2015年8月17日充值79000元、2015年9月29日充值37000元;提现记录:2015年9月17日提现65023.11元、2015年10月30日提现37647.59元、2015年11月17日提现3141.75元、2015年11月19日提现12466.05元时显示审核失败。资金管理-资金明细显示:债权股9972.84元;返还冻结资金12466.05元、提出冻结12466.05元。投资管理-已收款项��显示,原告投入被告“友友贷”平台的资金与7名借款人发生7笔借贷关系,并与7名借款分别签订7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利率在18%-20%之间,借款期限在1-3个月之间,投资款项已全部收回,被告友友贷公司收取管理费。《借款协议书》表明被告友友贷公司的借款合同中处于居间地位。本院提供原告提供的友友贷公司www.youydai.net(或www.youyoudai.com)网址,打开网址后显示为“友友金服”,在首页屏幕右侧投资年收益率12%-18%,在首页点击“关于我们”进入公司简介和《注册协议》。根据原告提供的用户名zhangjinfeng,输入密码,在我的个人信息显示姓名:章瑞康,注册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除了配股信息外,其余如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提现记录、充值记录等均���法正常体现。配股信息显示为:股份净值额度¥9972.60(股东净值额度=股东可用股份数×每股可借净值);配股总份数16621;可用股份数16621。2015年11月25日,被告友友贷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友友贷2015年年底运营公告》主要内容为:因公司所服务借款人未能及时回款,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的,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经与广大投资人及股东协商,制定以下措施:1、大股东张仙泽将每天到公司上班,积极处理重组及追讨之前债务事宜,对平台9月前债权负有追讨和清偿责任,并确保平台正常运作。投资人可随时联系到访。2、公司将所有待还标做提前回款操作(按实际发生利息),投资人账户总额大于2000元的按80%比例进行余额转股。本次余额股为增发股份,不涉及张仙泽原有的股份的债务,余额转股每股价格0.8元/股(联系客服登记操作)。3��开通余额转让功能,投资人可自行按协议价转让,公司配合操作。(联系客服登记操作)。4、开通股权交易系统,股东可自由交易所持有股份……。2015年11月28日,被告友友贷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友友贷2015年年底运营公告》的补充说明:1、投资人账户余额转让金额不得低于3000元。2、提现时间:①提交人账户总额小于2000元的账户于2015年11月30日处理全部提现。②余额转股协议经投监会审核通过后,在2015年12月10日前在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人下载。同意余额转股的账户在2015年12月25日前将签字的余额转股协议纸质版寄至公司,公司将在2015年12月25日前统一处理第一笔5%提现,后三笔的提现将安排在2016年1至3月和每个月25日前处理。3、即日起关闭平台发布净值标功能,重新开启时间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通过。4、余额转股价格修改为0.6元/股……。原告在庭审时自认,被告友友贷公司至今只偿还债权的5%的款项即623.30元,未按《债转股协议书》的约定在2016年3月前偿还债权的20%债权即2493.21元。庭审后,原告向本院确认,被告友友贷公司通过被告张仙泽的银行账户向其偿还62.3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债转股协议书》、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三张、原告自被告友友贷公司网站上下载的相关资料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原告提供的《债转股协议书》虽没有体现被告友友贷公司印章,但从被告友友贷公司网站“友友贷”平台上公司简介、网站公告和原告个人账户的相应投资及提现信息,均能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佐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友友贷公司及创办的“友友贷”平台,系��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报酬的企业。原告通过注册成为“友友贷”用户,其与被告友友贷公司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借助“友友贷”平台与借款人共发生7笔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金额合计116000元。出借的款项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回收至“友友贷”平台,合计118278.5元,原告共提现105812.45元,剩余12466.05元因被告出现资金问题未能提现。被告友友贷公司遂与原告签订《债转股协议书》,然,被告未按《债转股协议书》的约定于2016年3月偿还债权总数5%即2493.21元,仅偿还原告685.63元,根据《债转股协议书》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债转股协议书》已自动解除,双方恢复到协议签订前状态。原告主张被告友友贷公司偿还其在“友友贷”平台上的资金11780.42元,并按“友友贷”平台年收益率10%支付利息,于法有���,利息应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张仙泽虽为被告友友贷公司的大股东,虽然原告系通过被告张仙泽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友友贷”平台进行充值,但仅凭此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张仙泽与被告友友贷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张仙泽对被告友友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友友贷公司、被告张仙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章瑞康11780.42元及利息(以1178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瑞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友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逸萱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