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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吕冬友故意毁坏财物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新刑申55号吕冬友: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原判决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但该鉴定书互相矛盾,违背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冬友因索要工钱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鉴定,造成财物损失12149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