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8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海与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8民初641号原告:李海,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孙建国,新疆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萍,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庭查明该欠条由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员工王洪于2015年11月7日出具,并加盖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木斯乡变电工程项目负责部印章。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原告李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万元的证据欠条,王洪已于2016年5月27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本案的审理需以王洪诉李海撤销权纠纷案件查明的事实及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唐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