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三妹与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妹,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155号原告陈三妹,女,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身份证号码×××4147。委托代理人李学标,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化州市鉴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妹诉被告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记员钱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