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19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唐县某小区门口时,与同向行走行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轿车受损,后董某某驾车逃逸。2016年1月19日经唐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据此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辩称,对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那天因雾很大,下着雨,又是晚上9点多钟,撞没撞人有些模糊,但后来确定是我驾车撞了人,认罪服法;另同意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唐县某小区门口时,与同向行走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轿车受损,后董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董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3日晚上与朋友一起在唐县金泰酒店喝酒吃饭,中途开朋友的车拉女友一起在唐县城内闲逛。9点多钟时,在唐县向阳街曾撞在一土堆上,车前灯受损,后开车到了唐县金泰酒店。几天后,当时我在山西,贾某电话告诉我交警队找老贵了,让我赶紧回来,我回来后就到交警队说明了情况。12月13日晚上那天雪很大,在邮局北边开车撞到什么东西响了一下,对撞没撞人有些模糊,交警队说经监控确定是我撞了人,我愿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2、崔某某证言证实我家住某小区。2015年12月13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从牵手网吧上网出来,往北走时的时候,有一辆银白色的轿车往南快速开走了。我往前走,快走到小区门口时,看见垃圾桶旁躺着个人,当时我听见声音了,没有看到撞,我感觉是那辆车撞的,我没有看清车牌,车是银白色的,车身很脏,感觉应该是老款的雪铁龙或是铃木、夏利。3、桂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3日晚上在唐县金泰酒店给别人过生日一起吃饭,后到楼上唱歌的时候,董某某向我要车钥匙,说开车去接人,他从我腰上将钥匙摘下,我当时没有拦,也不知道他有没有驾驶本。近半个小时,他拉了个女的回到金泰,他说车撞上石头了。一起看车时,看见车前右位大灯裂了,左前轮爆了,问他怎么弄的,是不是车撞车或撞人了,他说没有,当时我没有多想,他说他去修车,我问他在哪撞的,好像他说在国防路上撞的。4、魏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董某某(董某某)到他这修过车,问他时他说在金泰酒店附近撞在土堆上了,董某某修的这辆是海马海福星。5、贾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3日晚上过生日在唐县金泰酒店吃饭,吃完饭准备到楼上唱歌,董某某跟桂某某说他出去一下,就从他腰上摘下车钥匙,桂某某没有拦他,没有多长时间董某某和他女朋友一起回歌厅了,并跟桂某某说他把车撞坏了,下去看车时,司机座前挡风玻璃那有个大坑,右大灯罩边缘碎了,倒车镜片没有了,问董某某怎么撞的,是撞了人还是撞了车(意思是报案),他一直说是撞在石头上了。6、李某1证言证实我来交警队说明情况。2015年12月13日晚上我哥哥李某在唐县某小区门口让一辆车撞了,是他一个人步行。7、赵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5日询问笔录)20多天前具体哪天记不清了,跟董某某一起去唐县金泰酒店给别人过生日,吃完饭,董某某跟别人借了一辆车拉着我在唐县县城转,到了旧邮局往北走,又掉头往回走时,听见“咣”的一声,车挡风玻璃碎了,当时我在玩手机,问他怎么了,他说没事,继续往前走,在旧邮局往西转弯时,好像轮胎被扎了,直到金泰酒店。那天撞了什么直到现在我也不清楚。8、桂某某证言证实那天我们多人在金泰酒店吃饭,吃完准备去KTV唱歌时,董某某说用我的车去接人,我说你喝酒了别开车了,董某某就从我腰上摘下钥匙走了,我也没拦他。后来他开车回到酒店后,他跟我说车玻璃碎了一点,他说石头溅的,我下去看车,见保险杠损坏、右前轮胎没气了、前挡风玻璃碎了、前机盖上有坑,我说这是石头溅的吗,他说就是撞在石块上了,我当时也没多想,我琢磨不是撞了车就是撞了人。后来我问他,如果撞了人咱们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他没说什么。9、辨认笔录证实经赵某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7号就是2015年12月13日21时17分许在唐县某小区路段冀A×××××轿车的驾驶人,该人为董某某。10、魏某辨认笔录证实指出1—12号照片中,2号照片为冀A×××××小型轿车去汽修厂修车的驾驶人,该人为董某某。11、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经对冀A×××××轿车进行鉴定,肇事现场遗留的保险杠断裂碎片与冀A×××××轿车原车(修车之前)为同一整体,断裂的前风挡雨刮器与冀A×××××轿车原车前风挡右侧雨刮器一致,即事故现场遗留的散落物是冀A×××××轿车与行人碰撞所致。12、司法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头部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13、唐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经交警队现场勘查、调查,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董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4、唐县交警大队提供驾驶人信息证实董某某,准驾车型C1。实习有效期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3日。15、协议谅解书证实董某某对被害人已进行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16、违法犯罪三联单证实董某某,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李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并逃离现场,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撞人后逃逸,本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又主动到公安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具有自首情节,对受害人主动进行赔偿,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兴国审判员 周贵才审判员 韩淑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