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菲菲与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菲菲,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财保7号申请人王菲菲,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马建强,经理。申请人王菲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债权20000元(温县第二人民医院欠被申请人空调款),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菲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县第二人民医院处被申请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空调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建都审判员 李绍珠审判员 张根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正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