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昌炳与长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350号本院2016年6月14日对原告刘昌炳与被告赵光文、被告长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52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8页中的“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昌炳1552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昌炳33354元”更正为:“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昌炳1601.64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昌炳33090.65元”。审判员 叶明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吉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