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和磊与山东华鼎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磊,山东华鼎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和磊。被告山东华鼎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灿钊。原告和磊与被告山东华鼎重工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原告和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磊负担。审 判 长 李铁鑫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人民陪审员 陈绪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