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7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老广酒业有限公司与袁树维劳动争议2016民终75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老广酒业有限公司,袁树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7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老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楷奇,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文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树维,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薛莹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琼,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老广酒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3日内,广州市老广酒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树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140元;二、驳回广州市老广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老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5140元给被上诉人;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理由: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5年2月27日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在法律上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基于业务交接需要,理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被上诉人直到2015年3月6日才离开公司。上诉人从没有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被上诉人不愿意和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早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原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最后,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规定的流程于2015年3月7日向上诉人递交了《离职交接表》,按照公司规定,离职人员递交《离职交接表》经审批后送公司人事部归档,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理顺清楚,没有任何遗留法律问题。原审法院对此事实不予确认,偏袒被上诉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双方劳动关系至合同期满之日2015年2月27日终止,但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2015年3月上诉人仍然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且被上诉人也在为上诉人提供劳务,故上诉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被上诉人填写了《离职交请表》,但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采纳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上诉人因自身经营方式变更而不再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原审按照被上诉人实际离开并且结算工资的时间认定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符合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同等条件或者优于原劳动合同条件情况下被上诉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淑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