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更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白海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514号罪犯白海滨,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认定白海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白海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高某某系精神不正常的人。白永太任本村负责人期间,因村提留问题与高某某产生矛盾,高某某经常对白永太谩骂。1999年8月28日,因高某某再次对白永太进行谩骂,白海龙、白海滨手持传动带对高某某进行殴打,白永太手持斧子对高某某进行威吓,高某某答应不再骂了。当日上午11时左右,高某某在村上见到白永太妻子,用一竹竿在其面前恶意比划。白永太遂领着白海龙、白海滨等持铁锹、三角带等对高某某进行追打,致高某某死亡。白海滨系从犯,其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罪犯白海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3次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白海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海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