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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小林诉被告高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林,高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650号原告魏小林,男,汉族,住佳县佳芦镇城关村。被告高江峰,男,汉族,住佳县刘山乡吕家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林诉被告高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林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魏小林负担。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