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小林诉被告高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林,高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650号原告魏小林,男,汉族,住佳县佳芦镇城关村。被告高江峰,男,汉族,住佳县刘山乡吕家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林诉被告高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林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魏小林负担。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