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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8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任彬彬与郭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彬彬,郭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8730号原告任彬彬,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富健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郭仕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原告任彬彬与被告郭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任彬彬,被告郭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彬彬诉称:郭仕强于2013年6月5日在北京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将自有房产抵押款借给郭仕强。郭仕强并未出具借条,双方约定郭仕强按照银行贷款要求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于2015年6月5日前还清所有欠款。2013年10月,原告得知郭仕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批捕。原告向郭仕强家人多次催要欠款,郭仕强父亲代替偿还了9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10万元。被告郭仕强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无异议,这笔债务我认可,我会尽快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任彬彬通过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房屋借款200万元,后又转借给郭仕强。郭仕强借款后,郭仕强家属替郭仕强还款90万元。郭仕强尚欠任彬彬借款110万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仕强向任彬彬借款200万元,并已还款90万元。现任彬彬主张郭仕强偿还剩余借款110万元,郭仕强对此予以认可。故对任彬彬要求郭仕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彬彬偿还借款一百一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元,由被告郭仕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人民陪审员  廉润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