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4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祝慧慧与郑州好食尚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好食尚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祝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好食尚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闫鹏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余兵,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小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慧慧。委托代理人郝勇晓,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超。上诉人郑州好食尚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慧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好食尚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好食尚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好食尚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郑州好食尚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郑宗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