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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5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付健与深圳锐诚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健,深圳锐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635号申请执行人付健,男,户籍地址:四川省。被执行人深圳锐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健与被执行人深圳锐诚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2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5319.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5449.32元(含执行费人民币130元)缴付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5319.3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23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23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