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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杰洪与陈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洪,陈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7698号原告陈杰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算,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2400元)。本金及利息合计1124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教政,被告陈子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1月2日和1月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30000元,共计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原告提交的经原、被告签名的两份《借据》载明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每月交付利息,若未能按时支付利息,逾期部分加收每日利息的5%。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自2014年7月1日起未支付利息。判决结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应向原告清偿。《借据》载明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逾期部分加收每日利息的5%,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未支付利息,故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杰洪清偿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杰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元,由被告陈子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