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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贺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会彦,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味道府路2号。法定代表人翟耀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贺庆华及委托代理人杨会彦,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2月1日签订“味道府·盛世府礼”酒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从201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我公司为被告在河北电台经济频道每天播出广告15次,每次15秒,每次59元,总计295590元(即334天×15次×59元)。合同约定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广告费。合同约定的334天5010次广告已于2013年12月31日播完,广告费已支付52215元,尚欠243375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广告费24337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答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广告合同约定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后变更为2013年11月30日,对于原告主张的数额超过合同数额,请法院依法确认,对于广告的发布情况,我公司再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味道府盛世府礼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河北电台经济频道;单位广告规格为15秒;广告单价为59元,发布次数5010次,总计295590元;付款方式为每月25日前付下月广告费,现金或支票。合同下方手写部分载明:2013年12月1日至31日广告暂停,霍某某;广告费用新产品宣传共计27435元,俞某某,2013年11月28日。由河北人民广播电台广告管理部出具的《播出证明》,载明:播出频道河北人民广播电台-经济频率;客户名称味道府酒;播出时间2013年2月1日-2013年11月30日;广告长度15秒;播出时段7:01、7:58、11:30、11:58、12:01、12:30、12:58、13:30、13:59、17:01、17:30、18:01、18:30、19:01、23:01。2013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2215元。自2013年7月10日起,原告陆续开具20张发票,共计295590元。在庭审中,原告将广告播出的时间变更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欠广告费相应调整为21594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原告的举证,能够认定原告共发布广告303次,乘以15次乘以59元=268155元,减去已支付的52215元=215940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159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1元,保全费173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刚人民陪判员石亚飞人民陪审员  周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春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