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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杰与被执行人汤伟民、胡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杰,汤伟民,胡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聂杰,男。被执行人汤伟民,男。被执行人胡伟红,女。申请执行人聂杰与被执行人汤伟民、胡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5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汤伟民、胡伟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汤伟民、胡伟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3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