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杰与被执行人汤伟民、胡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杰,汤伟民,胡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聂杰,男。被执行人汤伟民,男。被执行人胡伟红,女。申请执行人聂杰与被执行人汤伟民、胡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5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汤伟民、胡伟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汤伟民、胡伟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3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