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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喜宝、尹秀芳、郭铁、杨海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喜宝,尹秀芳,郭铁,杨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18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彬,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安喜宝,男,汉族,1958年9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尹秀芳,女,汉族,1960年11月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郭铁,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杨海英,女,汉族,1960年5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喜宝、尹秀芳、郭铁、杨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吕 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