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齐某某,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王某,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144-42号。身份证号码:21070358042324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因申请人齐某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