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丰县森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连福、藤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森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福,滕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森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磊。委托代理人王书利。被执行人张连福。被执行人滕国忠,男。东丰县森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连福、藤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连福、滕国忠没有按照(2015)东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森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滕国忠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由申请人东丰县森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每月提供基本生活费用每月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止)。三、(2016)吉0421执2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