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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陆惠梅与杨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梅,杨雄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982号原告陆惠梅,女,汉族,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住,身份证号码:×××076X。委托代理人:杨来发,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住马踏镇珊瑚村二队12号,身份证号码:×××0793。被告杨雄伟,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住,身份证号码:×××0794。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梅诉被告杨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惠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按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陆惠梅负担。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人民陪审员  宋伟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