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金香与李元福、青海省通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香,李元福,青海省通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884号原告杨金香,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23日。被告李元福,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4日。被告青海省通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乐都区雨润镇深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香与被告李元福、青海省通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香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杨金香负担。审判员 钱索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