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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816号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某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