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816号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某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