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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阙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阙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013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阙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阙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凤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