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12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某乙不同意调解,王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