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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管江海与管兴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江海,管兴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19号申请人管江海,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管兴能,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申请人管江海与被执行人管兴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个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管江海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管江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兴能案款人民币2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兴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01执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313元,由被执行人管兴能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