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胡碧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胡碧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436号原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号。法定代表人任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薇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胡碧鸿,女,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碧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已通知原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我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荣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