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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杨小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福建新远造船有限公司,郑绍锦,陈苏武,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叶孙安,行长。被执行人福建新远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绍锦。被执行人郑绍锦,男,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苏武,男,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郑宇,男,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申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小玉、被执行人杨凤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宁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