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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俞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34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浙068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俞某退赃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人民币57000元及退赃于法院的人民币39506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人俞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俞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某撤回上诉。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