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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立军与孟新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军,孟新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9民初660号原告马立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新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淑双。原告马立军诉被告孟新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禹君、被告孟新广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立军诉称,2014年4月份,我为被告孟新广制作安装彩钢屋顶,至今尚欠44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你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清欠款4400元。被告孟新广辩称,原告是2014年4月份,给我制作安装彩钢屋顶,但原告安装的彩钢屋顶工程不合格,麻雀已将房屋下沿的PVC板啄坏,弄得我家及邻居都脏乱不堪,打欠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备其施工质量有问题。只要原告修整好我的房檐,我会把4400元给他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原告马立军为被告孟新广制作安装彩钢屋顶,至今被告尚欠4400元未偿清。以上事实,原、被告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原告给被告安装的彩钢屋顶是否完工或者是否有质量问题需要整修,原告称,我为被告安装的彩钢瓦在2014年4月完工,没有质量问题,完工后交付被告使用,如果没有完工,被告不可能向原告出具欠条,所以被告应偿还欠款。被告孟新广称,原告给我安装的彩钢瓦房檐PVC板没有处理好,因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房檐下面的部分,被麻雀啄坏了,导致彩钢瓦里面的泡沫落的到处都是,后来原告给我要账,我回复他说只要原告将我的房檐用铁皮包到墙壁,麻雀不啄了,我就把欠款4400元给他,原告答应给维修,但是其至今都没有维修。同村的村民司庆广给我介绍原告做我家的彩钢瓦工程,司庆广给我推荐原告承揽我家的彩钢瓦工程,我是基于对司庆广的信任才让原告承揽我家的彩钢瓦工程,所以原告应该按照最好质量安装。出示本院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拍摄的被告房屋房檐被麻雀啄坏的几处破损和落在院落的泡沫照片10张以及原告为被告村另一户安装的彩钢瓦屋顶,房檐都用铁皮包至墙壁照片2张。原告马立军称,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要求使用的PVC板,我是按照被告要求施工的,该照片拍摄于2016年6月,而完工时间是2014年4月份,我方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完工的,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房屋现状是因为原告的施工造成的,所以这些照片不具备证据的效力,是无效的证据。被告以前没有反映过这个问题,从我给被告要账时才向我说这个问题。被告孟新广称,照片都是真实的。原告给我施工前,同样施工的我村另一户的彩钢屋顶都把房檐包严了,原告答应是按照上述村民家的要求给我家施工的,原告没有告知不会把房檐包严。PVC板的损坏是质量问题,原告答应给我维修。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实质为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纠纷,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原告给被告制作安装房屋彩钢屋顶及处理房檐应具有使用价值,所用材料及工作成果应不易损坏,而原告为被告制作房屋屋檐所用PVC板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被麻雀等啄坏,被告房屋现状的10张照片足以证明,原告没有完成被告所要达到的工作成果,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维修,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原告称工程已完工,没有质量问题,但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承揽人交付的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此现状不是承揽工作造成的质量问题,故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马立军将被告孟新广的北屋损坏的房檐维修好后,被告孟新广立即偿清原告马立军欠款4400元。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晓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占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