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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忠英、孙树武、马力、白绍艳、王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支行,马忠英,孙树武,马力,白绍艳,王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支行。被执行人马忠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树武,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力,男,汉族被执行人白绍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照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忠英、孙树武、马力、白绍艳、王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清夹民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夹民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