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明与仇树梁、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仇树梁,祝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仇树梁。被执行人祝静。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仇树梁、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仇树梁、祝静民应给付申请人李明借款2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