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忠能平板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简艳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忠能平板车运输有限公司,简艳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4753号原告深圳市忠能平板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能。委托代理人张鹏辉,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简艳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永情,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忠能平板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简艳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忠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辉、张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永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9月23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主张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给被告盗走了。被告主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员工的工作岗位:文员。四、员工的主要工作内容:原告主张被告的工作职责为做账、收回单、车辆安排、管理文件、登记、调度。被告主张做账、收回单不是文员工作职责,被告只负责车辆的安排和调度及一些简单行政工作内容。五、工资情况:双方均确认已支付2015年9月23日-10月26日期间工资2800元、10月26日-11月25日期间工资3200元。原告主张11月26日-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666元已发放到被告丈夫的账户上,被告不予确认,被告主张该期间的工资2666元至今未发放。六、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5年12月21日。七、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原告主张是因为被告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准时上班,不能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考虑避免发生更大损失,不得已将其解雇,并提交监控录像光盘及文字资料证明被告2015年12月3日-12月19日期间迟到早退、上班期间玩手机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被告主张是原告送达书面开除证明将被告违法解雇,提交了原告出具的书面开除证明,证明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被告丈夫不遵守公司制度为由扣除了被告2015年12月份的工资2666元,并对被告给予开除处理,违法解雇被告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监控录像光盘及文字资料质证称,12月3日至5日,因老板说被告卖了公司的资料,后证实是无中生有,让被告回家好好反省,过了两天就叫被告回来上班了,6日、12日、13日是休息日,14日不在办公室是因为办公室的打印机坏了被告搬去维修店维修,15日早上去到办公室发现电脑被锁屏,老板说被告以后没有权利使用电脑办公,不安排被告任何工作,新来了一个文员,意思让被告自动辞职,但被告仍继续上班至21日,上班玩手机是因为被告的工作内容包括时时刻刻跟司机联系,通过公司的微信群安排公司十几个司机的车辆和调度工作,工作中手机是离不开的,手机是被告的工作工具之一,被告并没有在上班时间处理私事。八、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835.29元【计算方法:(2800元÷34天×30天+3200元)÷2个月】。九、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2016年1月15日。十、仲裁请求:被告(申请人,下同)请求原告(被申请人,下同):1、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5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666元;2、支付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66元;3、支付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200元。原告反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工作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339000元。十一、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666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95.41元;3、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35.29元;4、驳回被告其他的申请请求;5、驳回原告的全部反申请请求。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666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95.41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35.29元;4、判令被告支付因未能及时处理回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27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十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1、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同年3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原告提交客户回单,证明被告不及时有效处理回单,给原告造成损失32700元。被告对此质证认为送货单都是没有被告签名,且被告的工作内容并不包括核实客户回单,司机把客户回单是直接交给老板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调整。关于原告是否需支付被告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666元。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负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该工资已发放到被告丈夫的账户上,但未能举证证明,且被告不予确认,被告主张该期间的工资2666元至今未发放。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张,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666元。关于原告是否需支付被告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95.41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主张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给被告盗走了,但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95.41元(计算方法:2800元÷34天×4天+3200元+2666元)。关于原告是否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35.29元。原告主张是因为被告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准时上班,不能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考虑避免发生更大损失,不得已将被告解雇,其仅提交监控录像光盘及文字资料,没有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原告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被告提交并经原告确认的开除证明,显示原告以被告丈夫不遵守公司制度并闹事等为由对被告给予开除处理,原告以此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35.29元(计算方法:2835.29元×0.5个月×2倍)。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因未能及时处理回单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2700元。原告仅提交客户回单,不能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不及时有效处理回单,给原告造成损失327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忠能平板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简艳琴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666元;二、原告深圳市忠能平板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简艳琴支付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95.41元;三、原告深圳市忠能平板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简艳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35.29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忠能平板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晓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